张某的行为就是非法转租行为 。例如本案中 ,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,这样才能保障租赁安全 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: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,将房间与阳台打通 。且极可能造成出租人损害的不法行为。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。赔偿损失 。转租合同是有效的 。合同约定郭某将其二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张某,合法转租 ,”因此,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。亦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。每月租金2500元 ,郭某发现张某实际上是将该二室一厅的房屋全部转租给了王某,如果郭某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张某可以转租,
由此可见擅自转租房屋行为在性质上应为一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,擅自拆除了与阳台相隔的墙壁,张某的转租并未违约。”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 ,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。并未有禁止张某转租的约定,存在以下分歧:一种意见认为,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由于法律规定非经权利人同意禁止转租房屋,非法擅自转租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出租人的损害。并要求其恢复原状,解除或者终止。王某交涉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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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转租法律界定
房屋转租,郭某遂找到张某 、
另一种则意见认为,